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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致病菌限量国标7月1日实施

时间:2017-12-14 11:46:07

食品致病菌限量国标7月1日实施

春天的脚步日益临近,随着气温逐渐升高,食物污染和变质导致的微生物性食物中毒开始发生。全方位阻截食品致病菌,将从国标开始。今年7月1日,卫生部首次制定的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将开始实施。近日,卫生部门在官网上公布了相关问答。

上海市食药监局副局长顾振华昨天透露,由致病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是食品安全很大威胁。去年,本市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发生率为0.77例/10万人口,在已查明致病因素的6起食物中毒中,4起为细菌性。

去年二季度集体食物中毒多

2013年上海共报告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8起,中毒人数184人(无死亡),中毒发生率为0.77例/10万人口,继续保持低位,食物中毒起数、人数和发生率同比2010年,分别下降 20%、38.3%和50.3%。上海的集体性食物中毒发生率2006年后控制在6例/10万人口以下,到2011年后已经控制在1例/10万人口以下。

从中毒发生时间分析,去年上海集体性食物中毒高峰发生在第二季度,达5起,三、四季度各发生1起和2起。从中毒肇事单位分析,食物中毒中涉及公共餐饮单位3起、集体食堂2起、集体用餐配送单位1起、农村家庭自办酒席1起、无证餐饮单位1起。从中毒致病因素分析,已查明致病因素的6起食物中毒中,4起为细菌性,其中沙门氏菌2起,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1起,副溶血性弧菌1起;另外2起食物中毒的致病因素分别为亚硝酸盐和皂素。这些中毒事件均由食品从业人员不规范操作等原因造成,其中生熟交叉污染3起,从业人员带菌操作、熟食储存不当、食品未烧熟煮透、食品污染和亚硝酸盐误用分别各有1起。在去年的集体食物中毒中,三分之二是由食品致病菌引起的,与全国情况相当。顾振华指出,由致病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是当前很主要的食品安全问题。

据悉,食源性疾病亦称食物中毒,即食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引起的中毒性或感染性疾病,比如呕吐、腹泻等,严重的甚至导致肝、脑、肾等脏器损伤以及死亡。

食品中可能造成食源性疾病的生物性危害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致病菌及其毒素,如沙门氏菌、单增李斯特菌、金葡菌等,它们主要导致胃肠道疾病,严重的会造成肝、脑、肾等脏器的损害,甚至死亡;第二类是产毒真菌和真菌毒素,包括黄曲霉毒素等,它们或造成人的急性中毒,或因长期摄入造成消化道癌症等疾病;第三类是病毒和寄生虫。

即食生肉制品等列入标准

如何预防细菌性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医生坦言,以往涉及食品致病菌限量的现行食品标准共计500多项,标准中致病菌指标的设置存在重复、交叉、矛盾或缺失等问题。而今年7月1日将实施的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13)弥补了这些缺陷,对肉制品、水产制品、粮食制品等共11大类预包装食品分别制定了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5种致病菌的限量规定。

记者发现,此次纳入规定的11大类食物绝大多数为细菌性食物中毒风险高的预包装即食食品,肉制品、水产制品、即食蛋制品、粮食制品、即食豆类制品、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即食果蔬制品、饮料、冷冻饮品、即食调味品、坚果籽实制品等都被列入在内。

其中,肉制品包括熟肉制品和即食生肉制品;水产制品包括熟制水产品、即食生制水产品和即食藻类制品,包括活、鲜、冷冻鱼(鱼片)、虾、头足类及活蟹、活贝等,也包括以活泥螺、活蟹、活贝、鱼籽等为原料,采用盐渍或糟、醉加工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腌制水产品。即食藻类制品指以藻类为原料,按照一定工艺加工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藻类制品,包括经水煮、油炸或其他加工的藻类。粮食制品,包括方便面、米制品、糕点、蛋糕、片糕、饼干、面包等食品。冷冻饮品则包括冰淇淋类、雪糕(泥)类和食用冰、冰棍类。即食调味品包括酱油、沙拉酱、鱼露、蚝油、虾酱。

果冻等暂不设致病菌限量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是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主要致病菌,涉及食品较多。新规中,全部11类食品都有沙门氏菌限量规定。

感染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后会引发败血症、脑膜炎等,此次仅在肉制品中有限量要求。大肠埃希氏菌O157:H7容易引发出血性腹泻和肠炎,副溶血性弧菌则主要感染水产制品,或交叉污染肉制品。

根据新规定,在肉制品中沙门氏菌的限量要求为,在同一批次采集的五份样品中,不允许任一件样品检出,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的限量要求与此相同。

乳与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中的致病菌限量,按照现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由于蜂蜜、脂肪和油及乳化脂肪制品、果冻、糖果、食用菌等食品或原料的微生物污染风险很低,不设置致病菌限量。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适时修订增加相关食品类别。

另外,志贺氏菌污染通常是由于手被污染、食物被飞蝇污染、饮用水处理不当或者下水道污水渗漏所致。根据我国志贺氏菌食品安全事件情况,以及我国多年风险监测极少在加工食品中检出志贺氏菌,此次标准未设置志贺氏菌限量规定。

7月1日前,监管部门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标准执行。在标准实施日期之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应按照本标准执行。在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顾振华表示,7月1日以后,上海食品监管部门也将严格按照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这个标准,对食品中致病菌进行检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或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严格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微生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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